在“掃黑除惡”行動中,并案處理經常出現并案處理案件。應被圖為2019年10月28日,精細安徽省蕪湖市公安機關舉辦“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果展。化對(人民視覺/圖)
在刑事案件中,待丨一個案件往往會單獨地走完屬于自己的法眼一套訴訟程序。但在特殊情況下,并案處理也會出現“并案處理”,應被即多個案件會被合并到一起來處理。精細依據我國相關規定,化對對于同一人犯多個罪、待丨共同犯罪、法眼關聯犯罪的并案處理案件,公安機關、應被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并案處理。精細并案處理的初衷是讓司法工作人員更高效地處理案件,在實踐中也產生了不錯的效果,比如可因此更好地發現事實真相,保障量刑一致性,訴訟的效率一般也能得到提升。
近年來,在掃黑除惡、反電信詐騙等案件中時有出現上百個當事人、橫跨數月開庭的巨型案件,此時一些并案處理未像預期那般產生好的效果,反而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亟需予以關注。
從整體上看,我國并案處理在缺乏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同時,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又存在層級較低、規定過于籠統等缺陷,致使司法實踐中該制度不僅權威性不足,可操作性也不強,這就難免會影響到并案處理后當事人的權益、對程序的選擇以及辦案的質量和時長等。
一是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不夠。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對是否并案、如何并案具有較大的決定權。有時,部分辦案機關會將自身的辦案需求帶入到決策中。案件能否并案處理、怎樣并案處理,往往取決于它能否使辦案更加便利,而它是否會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影響則考慮甚少。這導致在實踐中,同一個案件中的同一當事人,他在未被并案時本應當擁有的權利,并案以后有時難以實現。
例如,有的并案處理會出現證據的通用,一些原本僅在某一個案件中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