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對3名罪錯未成年人開展訓誡教育。放過犯罪法困(受訪者供圖/圖)
“這事兒歸根到底就是破解我倒霉,誰讓我年齡比他們大呢?少年”2019年8月,在辦理一起聚眾斗毆案時,輕輕一名16歲的放過犯罪法困犯罪嫌疑人的話讓浙江湖州南潯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的檢察官們印象深刻。
這是破解一起案情簡單的斗毆案。中學生小謝和小顧約架,少年雙方各叫來數人助陣,輕輕其中包括兩名成年人。放過犯罪法困最終打斗僅造成了輕微傷。破解
承辦該斗毆案的少年檢察官沈勐兒在《南潯試驗》一書里寫道,她根據刑法及相關政策,輕輕作出決斷:小謝一方5人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放過犯罪法困由公安機關撤案;小顧一方7人中,破解檢察院對2名成年人提起公訴、對16歲的小顧和2名同班同學分別作出起訴決定和附條件不起訴,還有2名14歲左右的學弟因未達刑責年齡而不追究其刑責。
但沈勐兒心有困惑。因為當時的法律沒有明確,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小謝他們,司法機關還能做什么。也就是說,這些孩子被“輕輕放過”了。這樣看似準確的處理,能否真正起到教育、懲治和挽救的目的?
在這樁案子過去兩年后的2021年,新修訂并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法”),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一道,架構起一套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分級干預體系。
但在這一體系內,對于那些犯罪但免于承擔刑責的未成年人,曾經有所作為甚至“越權”的檢察機關須回歸監督職責,而負有矯治職責的公安機關則面臨著基層人手不足、辦案理念亟待更新等問題。
過去司法界長期流行一句話: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理,面臨著“養大了再打,養大了再殺”的“養豬困境”。這一困境,在2021年之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
這一體系的裂縫該如何彌補,該如何為這些孩子斬斷惡性循環的鎖鏈,一線人員也期待著更具體的指引。
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2024年內擬聯合有關部門共同出臺文件,使得對罪錯未成年人采取分級分類干預措施有章可循。但當時間進入2025年,仍未見文件出臺。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大量實證研究已經證實了監禁作用的有限和干預的重要性。
2011年,美國司法部青少年司法與預防犯罪辦公室的研究人員持續7年跟蹤訪談1300多名未成年重罪犯,結果發現,延長未成年人監禁時間并不能有效降低他們的再犯率。英國劍橋大學的研究人員從1961年開始跟蹤了411名男孩24年,發現少年時期的越軌行為與成年后犯罪行為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而通過提供親職教育、學業支持和行為矯正項目,可以顯著降低未來的犯罪風險。
早期干預優于后期監禁,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早在2019年,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就會同上海社科院法學所姚建龍的學術團隊一道,開始探索對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的針對性干預。
他們將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指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犯罪或不良行為)按嚴重程度分為四類,為每個階段“對癥下藥”。
具體來說,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教育矯治措施,如開展訓誡、責令參加法治教育和公益服務,比如去當地醫院幫助病人掛號、陪護弱勢群體就診等,并引入司法社工跟蹤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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