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國擬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修改刑法行賄刑罰其中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調整點和檔次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起刑條款。
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國擬懲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規定,修改刑法行賄刑罰對多次行賄、調整點和檔次向多人行賄,起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國擬同時,修改刑法行賄刑罰調整行賄罪的調整點和檔次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起刑
實踐中,國擬單位行賄案件較多,修改刑法行賄刑罰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調整點和檔次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為此,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草案還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現行刑法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
草案規定,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