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困擾在湖北省宜昌市秭歸縣看守所,律師錄音錄像主審法官對25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成員成員宣讀一審判決書。難題 (人民視覺/圖)
近年來,復制刑事訴訟法持續修改完善,訊問一些長期困擾律師辯護的受限難題,如會見難、丨法閱卷難、困擾取證難等,律師錄音錄像正逐步在法律層面得到解決。難題但由于各種原因,復制法律規定的訊問律師辯護條款仍然面臨實施上的障礙。其中,受限訊問錄音錄像復制難,丨法已成為制約律師辯護、困擾影響法律實施的突出問題之一。
這一問題寄望通過釋法予以解決,在此基礎上,探索相關改革方案,有助于推動新一輪的刑事訴訟制度變革。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為加強司法人權保障,防范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確立了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
與訊問筆錄相比,訊問錄音錄像同屬訴訟證據,只是載體不同,而且更具客觀性。特別是對供述合法性的證明,訊問錄音錄像通常不可或缺。這一道理顯而易見,也是各國司法通例。但傳統上習慣于將訊問筆錄納入案卷材料,因此,刑事訴訟法并未對訊問錄音錄像的隨案移送和律師復制等事項作出專門規定。根據法律對辯護權的一般規定,對于隨案移送作為證據材料的訊問錄音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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