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裁費裁北京,退百商場內的款消預付式消費普法宣傳。視覺中國圖
過去幾個月,費仲不少消費者向南方周末記者傾訴他們遭遇的霸王協議維權困境:為了向商家申請退款,他們必須先付出數千甚至上萬元的繳兩維權成本。這筆錢遠高于法院訴訟費用,仲網購甚至高于他們的裁費裁實際消費金額。
原因在于,退百當初他們與商家簽下的款消消費合同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仲裁。
許多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并未細讀合同,費仲沒有意識到簽下合同,霸王協議即與商家達成商業仲裁協議。甚至有消費者從未聽說過仲裁。當面臨糾紛、需要維權時,他們必須先學習仲裁知識,再按照仲裁協議前往指定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等待裁決。
南方周末記者發現,這種對消費者而言相對陌生的爭議解決方式,在過去幾年里已成為商家濫用的“套路”。大到知名電商平臺、連鎖教培機構,小到地方駕校、健身房、舞蹈室,都有可能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變相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5月1日正式施行。針對合同格式條款約定仲裁,但仲裁機構最低仲裁費收費標準遠高于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的問題,新司法解釋規定,約定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
直到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駁回起訴請求,白雨(化名)才意識到,她與北京邁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學教育)簽訂的課程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想要回交給邁學教育的4980元課程費,她不能向法院起訴,而是要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繳納1.7萬元仲裁費,申請仲裁裁決。
2024年1月,白雨報名參加了邁學教育的培訓課程,但因不滿教學質量,她在簽訂合同的第八天提出退還剩余課時費。邁學教育工作人員以“合同簽訂超過七天”為由拒不退款,經多番拉扯,同年3月,她去法院起訴退費,卻發現法院無法受理。
依據仲裁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當事人在達成仲裁協議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白雨不知不覺同意的仲裁條款,是雙方簽訂《網絡培訓服務協議》里的一段話:“雙方因本協議發生任何爭議,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員會予以裁決。”這份協議由邁學教育提供、白雨繳費時簽署。上述文字位于協議第二頁末尾“其他”欄,字體沒有加粗或標黑。
“根本沒注意到。”白雨非法律專業人士,她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在簽訂合同時并未留意這一仲裁條款;就算看到了,也很難意識到條款背后的含義。
過去幾年間,不少商家開始通過類似方式,“悄悄”與消費者簽訂仲裁協議。南方周末記者獲取的多份消費者與商家簽訂的消費合同顯示,仲裁條款大多置于合同末尾,有的未有明確提示性標識。
與法院訴訟相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后直接生效,高效快捷,因此多用于解決商事領域糾紛。但對于普通消費者,走仲裁的專業門檻、維權成本更高。
不少仲裁條款會選定仲裁機構。最理想的情況下,它們就在消費者工作生活的城市。2023年12月,江西南昌的李昂(化名)希望通過訴訟要回交給某駕校的2300元學費,但遞交材料時,法院工作人員依據“可向南昌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合同內容,告知他要去申請仲裁。
也有可能,仲裁機構與消費者所在地相隔千里。兩位分別來自江蘇蘇州、安徽淮北的消費者回憶,他們在2022年花費兩萬多元,報名了中公教育設立在當地的考試輔導班,但遇到糾紛需要退費時,才發現依照合同約定,需要去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機構甚至可能設立在境外。2020年11月,剛剛工作的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文豪因一件300元的商品,與某跨境電商平臺上的一家海外直銷店產生了退款糾紛。盡管服務提供方和蔡文豪的購買行為都發生在境內,但商家背后的公司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