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被控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受賄受賄董事長劉連舸受賄、億余元中違法發放貸款一案。行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23年,董事貸款被告人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長劉副行長,連舸黨委副書記、違法副董事長、發放行長,案審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開庭副董事長、被控行長,受賄受賄黨委書記、億余元中董事長等職務上的行原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單位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3.2億余元,造成本金損失人民幣1.9億余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劉連舸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連舸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連舸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5-04-1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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