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騎行騎行男孩被碾壓事故地有車輛通行。遭碾受訪者供圖
近日,亡案河北一男孩在騎行摔倒后,事故屬于遭汽車碾壓致死的地否新聞,引發網友關注。判定
2024年8月11日6時許,關鍵在河北省容城縣賈光鄉一處竣工但未驗收路段,道路一名11歲男孩和父親一起跟隨騎行團騎行時不慎摔倒,男孩被對向行駛的騎行車輛碾壓,經搶救無效身亡。遭碾
涉事車輛的亡案行車記錄儀顯示,當時汽車以52公里/小時的事故屬于速度行駛,整個事發過程不到1秒。畫面中,涉事汽車兩側均有騎行者。
8月25日,涉事車輛司機姜某被容城縣公安局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逮捕。目前該案正在偵查階段。9月3日,姜某辯護律師周兆成發聲稱,他將為姜某做無罪辯護。
同日,姜某妻子也在微博發聲,稱事發當時,騎行者占了半個車道。“小孩最靠近中線,小孩是被其他自行車別倒以后,沖向了我丈夫正常行駛的車道。”南方周末記者聯系姜某妻子,對方以“不方便說”為由拒絕采訪。
該案進展隨即引發爭論:姜某是否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成為了本案中公眾探討的焦點。南方周末記者檢索發現,此前已有類似案例,但判決不一。其中有一個關鍵點,即事發地點是否為“道路”。
按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過失”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二是已經預見到,但過于自信,輕信自己能夠避免。
“前者是沒盡到‘預見義務’,后者是沒盡到‘結果回避義務’。”周兆成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根據視頻信息、走訪周圍群眾及目擊證人分析,司機姜某事發前并未預見到男孩死亡的結果,事發時也回避不及,“這個小孩在騎行中發生剮蹭或者碰撞,突然摔到對向車道來,在這種情況下,司機其實是難以避免的。他當時也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但是很遺憾。”
周兆成補充,本罪還需滿足前提“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他認為,涉案司機姜某車速正常,且在規定車道正常行駛,沒有違規行為。且在司機行為和孩子死亡結果之間,隔著許多其他重要因素,不應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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