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中國/圖)
前英雄聯盟選手、直播主播游戲主播PDD正面臨著一次侵權危機。翻唱
近日,被訴他因在直播中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侵權遭到版權方起訴,網友為何要求賠償10萬元。同情“我其實想你們理性地幫我分析一下,直播主播他為什么會起訴我。翻唱”PDD在后續直播中向粉絲們表達了自己的被訴不解,“我看那么多主播直播也唱歌呀,侵權為什么他們不被起訴。網友為何”這同樣也是同情部分網友的疑惑。
“這個訴訟索賠的直播主播金額不重要。”《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權人、翻唱著名作曲家張宏光通過其學生向媒體回應,被訴訴訟的意義是呼吁社會各界對音樂版權的高度重視,讓更多音樂人的勞動付出有所回報。“只有這樣才能激勵更多音樂人、創作者,創作出更多、更好的優秀作品。”
PDD在后續視頻中道歉,并稱自己無意商用。“我以后就不會隨意唱歌了。也要告訴大家,直播也是屬于商業范疇,你要唱歌之前,一定要經得別人的許可。”
就直播中唱歌是否侵權的話題,南方周末記者采訪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曲三強、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釋疑。
游戲主播PDD。 (網絡截圖/圖)
南方周末:如何在法律上界定直播行為?
曲三強:網絡直播是網絡主播利用互聯網通訊技術在直播平臺上進行在線的語音、視頻和數據交流的活動。從法律性質上看,網絡直播是一種帶有表演成分的商業活動。
張偉君:我認為這就是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無論是電臺電視臺直播還是網絡直播都是如此。它與“點播”不同,公眾無法在自己選定的時間獲得作品,因此,網絡直播從通俗意義上來說雖然也算是一個網絡傳播行為,但卻不是我國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因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只是控制那些網絡用戶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來獲得作品的行為,即所謂的“點播”行為。
南方周末:直播表演或者說直播翻唱是否構成侵權?
張偉君:所謂侵犯著作權,在著作權法上是指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而一個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是有法定的范圍的,這就是第10條規定的各項財產權利,其中包括以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傳播一個作品的專有權利。這些具體的權利都有法定的含義,任何人使用或傳播一個作品的行為究竟侵犯哪項權利,要依據法定的含義去分析,不能想當然地得出結論,尤其要注意“表演”“廣播”“信息網絡傳播”這些字眼在著作權法中的特定含義,而不能簡單地望文生義,否則就會得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