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居民個人“錢袋子”息息相關的因理益國內銀行理財產品已邁入第22個年頭,規模已比肩公募基金。財業
2025年1月,規受中國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發布的機構《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24年)》顯示,截至2024年末,侵害全國218家銀行機構和31家理財公司總計擁有4.03萬只理財產品,消費對應的因理益存續規模為29.95萬億元。
在居民對銀行理財產品青睞度不斷攀升的財業情形下,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應運而生。規受該問題亦與銀行及理財子公司在相應業務領域的機構合規度息息相關。
在金融監管日趨細致的侵害行業背景下,哪些銀行及理財子公司的消費理財業務被監管機構開出了罰單?貌似神秘莫測的理財產品背后隱藏了哪些違規行為?這些被開具罰單的機構及其行為侵害了金融消費者哪些權益?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依托南方周末“牧羊犬——中國金融業合規云平臺”(下稱“牧羊犬平臺”),選取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作為觀察時間段,因理益對此期間收錄的財業金融處罰信息進行深度分析。與此同時,規受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就金融消費者權益相關問題深度訪談在對應專業領域研究頗深的法律界人士,以求解上述問題答案。
在218家擁有理財產品的銀行中,哪些機構因理財產品違規而被開具了罰單?它們究竟在哪些環節違規而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調研上述觀察時間段內所有機構類罰單案由發現,2024年,共有21家銀行的理財業務受到來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的處罰。
國有銀行序列有4家,分別是工行、郵儲銀行、中行和交行。案由分別涉及理財資金投向、理財產品估值和銷售等環節。除工行上海分行的違規行為集中在理財產品投向及估值方向外,其他機構的違規行為集中在理財銷售環節,如未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未對理財銷售行為錄音錄像、業外人員為消費者辦理虛假理財產品、員工私自推介非本行發行或代銷理財產品和代客操作購買理財產品及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等。
其中“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是指機構根據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
包括招商銀行、浙商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和浦發銀行在內的5家股份制銀行因信息披露不規范、理財資金違規流入限制性領域和銷售不規范等原因受到處罰。其中,招行的理財業務被指“未能有效穿透識別底層資產”,浦發銀行和浙商銀行則存在理財資金投向和理財投資的審慎性問題。
10家城商行和2家農商行則同樣因理財業務違規收到罰單。其中漢口銀行、九江銀行、杭州銀行和長安銀行涉及理財產品投向違規問題,臺州銀行和浙江東陽農商行均存在違規調節理財產品收益率的問題。
除母行外,2024年,8家理財子公司累計被罰3120萬元。其中以招銀理財于2024年6月收到的850萬元罰單為最。
除招銀理財外,包括杭銀理財、平安理財、信銀理財、中銀理財、建信理財、渝農商理財和匯華理財均被處罰。以罰金作為參照值,被處罰的8家理財子公司中有6家被罰金額超過百萬元,3家被罰金額超500萬元。
被罰案由涉及理財產品估值、信息披露、“未有效識別底層資產”和銷售等多個環節,在8家理財子公司中,4家存在信息披露不規范的問題。可見,信息披露不規范是該批受罰理財子公司頻繁觸及的“雷區”。
中國理財網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12月末,經金融監管總局批準設立的理財公司共32家。截至2024年7月初,未設立理財子公司的銀行機構理財產品存續規模為3.06萬億元。以2024年底總計29.95萬億元存續規模計,理財子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占比近九成。據此可以看出,理財子公司的理財業務將成為監管持續關注的重點。
監管機構對銀行和理財子公司開具罰單,是對機構違規的警示和處罰。對理財產品購買方的消費者而言,理財業務違規侵害了哪些權益?
北京計算機學會區塊鏈與數字金融專委會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揚向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介紹稱,根據《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受尊重權、依法求償權和財產安全權等八項基本權利。
對照機構上述系列違規行為,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規范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將理財資金投向限制型領域違反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和知情權;違規調節產品收益率的做法讓消費者對產品收益產生誤解,違法了市場公平交易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與此同時,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金融機構在銷售高風險金融產品時,必須履行適當性義務,包括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告知產品風險等,未履行“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財產安全權和公平交易權。
劉揚認為,從2024年理財子公司的違規行為來看,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仍是主要課題,金融機構應優化信息披露機制。在理財產品的開發、設計及兌付環節,金融機構可通過內外部制度設計降低信息壁壘,保障消費者權益。內部制度方面,金融機構可以邀請消費者代表和權益保護機構參與理財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同時建立理財產品不同階段的內部審計制度,加強銷售人員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介紹能力培訓,通過設立消費者投訴渠道而及時完善理財產品缺陷;外部方面,在金融監管機構的指引下,金融機構可建立標準化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資者披露資產變動的重大信息,同時開展理財公益講座,向投資者科普金融基礎知識,方便其對產品運營邏輯的理解。
對金融合規領域頗有研究的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陳勁松亦對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稱,保證投資者知情權是金融機構規范化、透明化運作的要義。金融機構應在官網或行業統一渠道及時履行穿透式信息披露義務,如實客觀反映監管規定所明確的關聯交易審批、投資市場變化、底層資產類別和投資比例變動、所投資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等重大事項,并在官網顯著位置鏈接產品托管機構信息披露渠道,讓投資者全面掌握運營情況、識別潛在風險。與此同時,加強線下銷售業務人員培訓,提示投資者關注產品說明書中“我應該如何了解產品運作情況”部分,現場演示對應網站欄目,認購后持續傳遞產品基本信息。
除優化信息披露機制外,在金融監管趨嚴趨細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還應在哪些方面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陳勁松稱,在規范適當性管理方面,金融機構可建立動態風險評估機制,運用大數據精準匹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屬性,杜絕“錯配銷售”,并重點關注老年、青少年等特殊群體需求;在數據安全與算法治理方面,強化個人信息全周期保護,防范數據濫用;加強數字經濟時代下智能投顧等數字金融監管研究,強化風險警示。同時將消保納入核心績效考核,借此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治理。
劉揚亦認為,金融機構應當通過事前保護、事中管控、事后救濟為消費者提供全方位的權益保護。事前,金融機構應當優化信息披露機制,確保消費者在充分評估投資風險的基礎上作出理性決策,禁止虛假宣傳對消費者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的侵害,強化對消費者的適當性管理;事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更新資產變化,對外部合作方的營銷行為進行嚴格約束,防范消費者投資與交易風險,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非法泄露;事后,金融機構應當重視消費者投訴意見,探索非訴與訴訟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機制,對于侵害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失及時、必要進行賠償,以避免引發消費者對機構的信任危機。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認為,金融機構應建立自上而下的消費者保護機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貫穿到產品設計、服務提供、投訴處理等各個環節。尤其是產品設計和營銷環節,應考慮投資者的實際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避免為盲目追求銷售業績而使用障眼法坑害消費者利益的短視行為。與此同時,還應在產品推介及營銷環節保證信息披露完整透明,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幫助消費者理解產品的關鍵屬性,選擇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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