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被控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受賄審被執(zhí)行董事、元中副總經理肖星受賄案,國太對被告人肖星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平保判無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險集肖星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肖星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團原上繳國庫。副總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經理被告人肖星利用擔任共青團上海市委地區(qū)工作部科員、期徒統(tǒng)戰(zhàn)部副部長、被控市青聯(lián)副秘書長,受賄審被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浦東新區(qū)支公司總經理,元中中國人壽上海市分公司黨委副書記、國太副總經理、平保判無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執(zhí)行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業(yè)務合作、求職就業(y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48萬余元。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肖星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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