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宗教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事務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局長崔茂虎受賄案,局原局長對被告人崔茂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崔茂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查封、虎審獲刑扣押在案的宗教崔茂虎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事務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局原局長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崔茂被告人崔茂虎利用擔任云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虎審獲刑麗江市委書記、宗教云南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事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局原局長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崔茂款項撥付、虎審獲刑干部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3萬元。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茂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崔茂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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