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盤點我國使館解救多名被騙至緬甸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宗跨詐案公民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2022年9月,境電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約成新聞發布會中通報過,當前,被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達80%,盤點人民法院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從嚴懲處的宗跨詐案重中之重。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有什么特點呢?境電南都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了2021-2022年全國各地法院公開的128宗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刑事一審案件,分析結果顯示,約成被告人以年輕人為主,被告90后、盤點00后合計占比超七成,宗跨詐案主要詐騙手段為以交友、境電戀愛等名義騙取對方信任后,約成誘導參與網絡賭博、被告投資等。
被告人中90后、00后占比合計超七成
本次梳理的128宗案件共涉及被告人444人,其中男性為395人,占比88.96%。
經分析,被告人中90后、00后占比合計達74.15%,其中有40名被告人為00后,主要出生在2000-2003年之間,占比為9.07%。
在文化程度方面,72.28%的被告人文化水平為初中或以下。
常用詐騙手段為以婚戀、交友為名誘導賭博、投資
南都記者分析發現,本次梳理的案件所在的境外詐騙窩點共涉及11個國家,其中以緬甸、柬埔寨及菲律賓為主。
這些詐騙分子主要以團伙式犯罪為主,他們實行集中管理、分工協作,統一安排食宿、有明確的薪資待遇以及獎勵機制、統一提供詐騙話術培訓。
而在詐騙手段方面,“殺豬盤”式詐騙手段為主要詐騙手法,常見的是以戀愛、交友方式建立聯系,在培養感情取得信任后,通過詐騙話術將被害人引導至可通過后臺操控來控制輸贏結果的虛假賭博、投資等平臺。
如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顯示,2019年2月開始,同案人韓某、劉某在緬甸某酒店設立“神某公司”,糾集、雇傭被告人陳某、葉某、汪某等,經過統一培訓后,虛構身份假扮長相出眾、善解人意的完美戀愛對象,通過世紀佳緣、百合網、探探、抖音、BLUE、微信等交友網站和聊天工具添加不特定的中國境內公民為好友,以談戀愛、交友為名與之聊天,取得信任后,向被害人發送詐騙平臺“指某財富”的二維碼,以理財、博彩為名誘騙被害人掃碼進入該平臺并不斷投入資金,通過控制平臺將被害人投入的資金占為己有。
該詐騙團伙實施“公司化管理”,集中辦公、集中住宿,統一上、下班及作息時間,有明確的公司規章制度及薪資待遇以及獎勵機制,統一對新人進行騙術培訓,統一配發下載好聊天工具的手機、電腦等用于實施詐騙的作案工具。業務員的日常工作為加好友、聊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直接實施詐騙或交給同伙詐騙。公司每天早、晚開會,并建立覆蓋全體成員的微信工作群,老板和主要管理人員在早、晚會和微信群中發布成員的詐騙業績,對其他成員進行激勵,各成員也在其中交流詐騙經驗、共同分析詐騙失敗原因、互相學習詐騙技巧,形成了一個管理嚴格、全部成員緊密合作、相互幫助配合的大型電信詐騙集團。通過上述方式,該犯罪集團共騙取葉某等11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716720元。
此外,還有部分案件提及到假扮“股票大師”進行詐騙,以辦理貸款為由實施詐騙活動,冒充郵局工作人員、電信局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法官、警官、檢察官等身份進行詐騙。
如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卓某、郭某、石某等出境至斯里蘭卡,參與他人組織的電信網絡詐騙團伙。該團伙將被害人拉入股票交流群內后,由團伙成員分別扮演“導師”、“助理”、“開戶專員”、“水軍”等角色,其中“導師”在聊天群內分享股票咨詢、直播點評股票等,“助理”負責回復客戶咨詢等,“開戶專員”負責平臺開戶等,“水軍”負責烘托群內氣氛、對“導師”的論點吹捧點贊,或冒充投資者謊稱跟隨“導師”在“富某證券”投資股票并盈利豐厚,在被害人對“導師”的炒股、操盤能力產生信任后,誘騙被害人在其方控制的“富某證券”軟件開戶并充值,以此騙取被害人錢款。
9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
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444名被告人中有9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占比21.40%。
在罰款方面,罰款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50萬元,其中有87人被判罰款在10萬元及以上,占比19.59%。
為詐騙分子提供銀行卡、通訊支持等可構成犯罪
近年來,除了直接參與電信網絡詐騙外,為犯罪分子提供技術支持、結算幫助等犯罪行為也持續高發。除上述跨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外,本次南都記者還梳理了42宗涉及境內公民為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分子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支付結算幫助等被判刑的相關案件。
本次梳理的42宗案件中有27宗是涉及為境外詐騙分子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13宗涉及為境外詐騙分子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還有個別案件是為詐騙分子提供詐騙所使用的QQ號、進行非法前端“引流”活動等。
如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顯示,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經與何某及境外人員“甜某”(身份不明)聯系,以每天2000元的價格幫助境外人員擺放交換機。后張某在明知擺放的交換機用于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使用假的身份信息租了浦江縣某路某房間,將交換機和筆記本電腦帶入該處房間,在境外人員指導下將該交換機裝好并提供給境外人員使用,至案發共計非法獲利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款2萬元。
又如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劉某明知上線“旺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向其出售本人名下銀行卡賬戶五張及其父親劉某的銀行卡賬戶一張,幫助境外電信詐騙團伙支付結算資金共計人民幣2723816.66元,劉某共非法獲利6000元。經公安機關查證,轉入劉某提供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共計40590元。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