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涉事書跳審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班主九江市區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張某在其居住小區墜樓身亡。任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場,罪江發現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西歲稱其死亡與班主任、男孩語文老師鄒某有關。留遺樓案事發前,持原張某存在多次未按規定的涉事書跳審時間、質量完成作業的班主情形。教室監控視頻顯示鄒某在批評張某時使用了“欠債大王”“言而無信”等言語,任無實施了調換座位、罪江用小冊子拍打頭頸部、西歲罰站聽課等行為。男孩鄒某在課堂上批評教育其他同學時,留遺樓案與對張某使用的言語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鄒某在日常教學中對張某的批評教育行為,未實質偏離教育目的,其在課堂上對其他同學進行批評教育時,同樣語氣嚴厲,并未刻意針對張某,張某同班同學能夠正確認識并接受鄒某的批評教育,張某的死亡與鄒某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鄒某的行為不構成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宣告鄒某無罪的判決。
鄒某在批評教育時,未能關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張某的心理情緒變化,事后未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并及時與家長溝通,鄒某部分言語行為與人民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門結合鄒某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已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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