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起,廣東管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月起《辦法》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生育審批生育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女無并在登記流程、須再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化、最新更加便民。登記近日,辦法省衛生健康委對有關修訂內容進行了解讀。權威
2021年6月26日,解讀黨中央、廣東管理國務院發布《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月起決定》,部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生育審批生育明確規定“將入戶、女無入學、須再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
2021年8月20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完善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并在第二十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由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
我省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時制定并實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處罰措施的取消,原《辦法》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
經修訂完善,《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本次《辦法》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新,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并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條例》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
同時,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也作了拓展: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登記。
取消審批事項。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群,也需要經過審批后才能生育。新《條例》實施后,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對所有生育行為統一施行登記服務。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補辦。辦理機構也要及時轉變工作理念,從過去的審批管理轉變為提供登記服務,方便群眾,服務群眾。
《辦法》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記效率。在生育登記辦理材料上,規定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
在原《辦法》中,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此外,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殘疾證、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需再提供,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
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數據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群眾提交的資料,杜絕讓群眾多跑腿的現象。
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后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群眾在辦理其他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為順應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和便民惠民的服務理念,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群眾疑問。
主動登記外,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還將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報機制。要求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每月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根據通報情況,主動采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并在與當事人核實后,做好登記工作。淡化生育登記的“申請”色彩,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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