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寧夏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回族賄案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受賄一案。自治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3年,區黨被告人姜志剛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委原委原管理二局副局長、副書局長,記銀姜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川市副主任,書記審開北京市委常委、剛受組織部部長,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回族賄案銀川市委書記,自治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干部等職務上的區黨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委原委原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98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姜志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姜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姜志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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