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7日,法異法眼因非法持有槍支罪,不容趙春華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忽視化丨(圖片來源|央視截圖)
讀完南方周末的事司一篇文章——《買賣仿真氣槍被判無期,一位妻子的法異法眼十三年訴訟路》,一種莫名的不容責任感油然而生,為買賣仿真氣槍被判無期徒刑的忽視化丨易松齡,也為類似案件中相關涉案人員的事司命運,更為被異化的法異法眼刑事司法(包括但不限于“機械司法”)。
這些大體屬于社會底層的不容人,因為一些偶然的忽視化丨乃至微不足道的“過錯”(至少在很多民眾看來是這樣),被司法機關宣告為“罪犯”,事司有的還被長期剝奪了人身自由。諸如“趙春華案”“許霆案”等此類具有“機械司法”特征的案件,每每進入公眾視野,都因背離了民眾的樸素正義觀,無法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可。
表面上看,此類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并無明顯的問題,甚至相關辦案人員還可以說自己是嚴格依法的,但是,人們禁不住要問:這些案件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如果辦案人員能夠秉持“如我在訴”的理念,真的會認為自己作出的決策符合公平正義與合情合理的要求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這些案件為何能夠一路勢如破竹地走完所有的定罪程序呢?
雖然,公平正義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堅持“人民至上”的公安司法機關,還是應該積極回應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熱切期盼,充分考量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并通過高質效履職讓其看得見并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實現。但是,遺憾的是,一些刑事案件的辦理,卻不僅折射出司法決策與社會期望之間的巨大差距,也揭示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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