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下午,庭庭庭率提高社科界別政協委員在討論“兩高”報告。長李(南方周末記者李桂/圖)
醉駕入刑話題是睿懿入刑近些年全國兩會召開期間的熱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傅信平、刑案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周光權等多名全國人大代表都曾對這個話題提出過建議。審開
2023年12月,標準最高法、最高醉駕只優最高檢、法刑公安部、庭庭庭率提高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長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醉駕的睿懿入刑出入罪標準作出更具體化的規定。
此外,刑案自2023年9月開展的審開促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也引發了法律界關注。如今這項工作已開展近半年,具體采取了哪些措施,實際成效如何?
針對上述兩個話題,南方周末記者對話最高法刑五庭庭長李睿懿。
南方周末:“兩高兩部”出臺的《意見》明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不立案。有網友認為,其“下調”了醉駕的入罪標準。你怎么看這樣的聲音?
李睿懿:“兩高兩部”意見出臺后,我也關注到,有網友認為這些規定是“下調”了醉駕入罪標準,也有人認為,跟之前個別地方性規定相比,是“上調”了入罪標準。在我看來,意見不是“下調”也不是“上調”,而是“優化”了出入罪標準。
與追逐競駛等其他3種危險駕駛行為不同,醉駕入刑時并未附加“情節惡劣”“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等條件。因此,有觀點認為,醉駕是行為犯,一經實施就構成犯罪,不需要考慮情節,有的甚至主張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不適用于醉駕。我認為,這些觀點是片面的。
簡言之,刑法總則第十三條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適用于刑法分則所有犯罪,這是“總”對“分”、“上”對“下”的統領關系,無一例外。醉駕也不例外,必須服從、遵循這一基本規則,雖然理論上行為犯一經實施就構成犯罪,但在具體處理時,還是要考慮情節。
南方周末:有哪些需要考慮的情節?
李睿懿:比如,行為人醉酒程度的高低,反映了他的駕駛能力受酒精影響的程度大小;行為人駕駛的目的和動機是什么,是為了上道路行駛,還是因為車擋道了、沒停好而在停車場挪車,抑或是情急之下駕車送突發疾病的親友就醫;駕駛的機動車類型是“鐵包肉”的汽車,還是“肉包鐵”的摩托車,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不同,前者更容易造成他傷而不是自傷;行為人駕駛的時間、路況如何,是在白天繁華市區車水馬龍時,還是在深夜荒郊野外的偏僻小路;有沒有發生事故等等。
這些情節反映了醉駕行為的危險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如果不加區分地一律入罪,不僅有悖司法規律,也不夠實事求是。
南方周末:對比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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