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紅門,刑案中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應允眼法律咨詢廣告牌。 (人民視覺/圖)
提到司法的許被標志,我們很容易聯想到西方蒙眼持秤的害人女神和中國的獨角神獸獬豸。迥異的律師外在形象,表征的更早丨法卻是法律一貫的精神內核——公平公正。
在我國現行司法程序當中,介入需要提升公平的刑案中地方還不少。比如,應允眼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獲得律師幫助的許被時間晚于犯罪嫌疑人。
依照刑訴法,害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因委托人的律師不同而具有不同身份,接受犯罪嫌疑人、更早丨法被告人委托時為辯護人,介入接受被害人委托時為訴訟代理人。刑案中
被害人作為遭受犯罪行為傷害的一方,也需要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特別是在剛剛遭受侵害后獲得幫助的需求最為強烈,但這一階段,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卻不被認可,因而無法為被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保障其各項訴訟權利。
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在于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被害人在偵查階段委托律師的權利。相比之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就能獲得法律幫助,由律師代為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以及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筆者認為,同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起跑線上就出現的權利不對等現象亟須改變,公訴案件中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時間應提前到偵查階段(包括立案階段)。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立法變遷,但與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介入時間相比,其調整幅度仍然較小且相對滯后。
1979年刑訴法只是簡單地規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但并沒有確立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