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判處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有期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徒刑團原貪污受賄一案,年光對被告人唐雙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大集董事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長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雙寧受賄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案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判處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有期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徒刑團原貪污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年光便利,將其保管、大集董事使用的長唐價值人民幣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02萬余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雙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唐雙寧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