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知識組織展國內不少慈善組織出現因為宣傳使用的產權慈善字體、照片、保護表情包等侵權而被索賠的高質關鍵事件,也出現了其他主體在相關活動中使用了與慈善組織相同的知識組織展宣傳口號或項目名稱,對慈善組織構成侵權的產權慈善案件。筆者在處理上述案件中,保護感受到部分慈善組織對知識產權認識、高質關鍵保護意識的知識組織展欠缺。
有些負責人認為慈善組織就是產權慈善做好事的,用了別人照片去籌款是保護幫助困難人群,又不是高質關鍵去賺錢,無傷大雅;也有一些負責人覺得慈善組織是知識組織展一個公共機構,項目名稱內容,產權慈善也不存在什么知識產權問題,保護別人用了也就用了,最終都是去幫助需要幫助的群體,無可厚非。誠然,這些觀點似乎有其合理性,但是任何組織都不能侵犯他人去補齊不足,也不能犧牲自己去成全不法,提升慈善組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一環。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外觀設計、商標、商業秘密等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從知識產權體系來說,主要體現為三種權利: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一)著作權(又稱版權),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法律都享有著作權。其中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攝影作品、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簡單來說,慈善組織及其人員(員工、實習生、志愿者、專家、顧問等),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作品(項目文案、項目口號、PPT)、美術作品、拍攝照片、科普文章、宣傳文章等都是著作權范疇。
著作權可以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傳播權等。一般情況下,著作權屬于作品的作者,也就是法律上說的創作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從慈善組織來說,員工、志愿者等,是著作權的當然權利人,但是作品由機構或自然人代表機構創作,并由機構承擔責任的,如某些特殊作品或職務作品,著作權可能歸屬于機構,但具體情況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此外,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也可以分離,比如單位安排員工撰寫了一篇科普文章,單位可以跟員工約定,文章的財產權(如發表權)屬于單位,但是人身權(如署名)屬于員工個人。
(二)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申請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三維標志、顏色組合等不同要素構成。我們常說的機構LOGO,名稱中英文組合、圖形是商標重要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權利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未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LOGO并不享有商標權,但對于這個LOGO享有著作權。
商標權人主要對注冊商標享有使用專有權、禁止權、許可權以及轉讓權。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標識不能被注冊為商標,比如同國家名稱、國旗相近的,同“紅十字”、“紅新月”名稱標志相近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帶有欺騙性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及其他特點的。實踐中,基金會、公益、慈善等代表著行業相關的文字,在注冊商標時,基本上也會被商標局駁回。
(三)專利權,是國家按專利法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所享有的獨占、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的技術含量最高,發明人所花費的創造性勞動最多。如符合上述三大類型,可以申請注冊對應類型專利。在慈善領域中,一般很少慈善組織會有發明等專利,更多存在的情況,是基金會接受專利的捐贈,或在資助其他機構的活動中產生的專利。
實踐中,慈善組織在業務形態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場景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慈善組織的品牌標識。慈善組織在高質量發展過程中,其品牌知名度,美譽度是非常重要的指標。品牌,是機構對外在構建信任,創造影響力的集中展示。很多知名度高的慈善組織,對于很多公眾而言,聽過名字就會對機構產生信任和敬意,從而進行捐贈。知名度、美譽度高能贏得公眾對機構的好感和信任,慈善活動的影響力能大大提升。是故慈善組織的標識品牌,以及專項基金、品牌項目的標識,都是知識產權的重要體現。
目前來看,大部分慈善組織對自身的標識都已經重視起來了,將自身的LOGO、公益項目、專項基金的名稱,標識都已經向商標局進行了注冊保護。注冊后的標識,才享有商標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征得同意使用了機構的注冊商標,或仿造、偽造機構品牌標識,那么直接就可以認定屬于侵權行為,可以直接向侵權方主張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責任。但是如果沒有對品牌標識進行注冊,那么只能以著作權主張在先權利,但是慈善組織就需要充分舉證證明對品牌標識的在先使用。
二是慈善組織業務活動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慈善組織是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必然會對社會進行廣泛各類輸出,其中就包括輸出知識產權。比如資助業務中征集各個項目方案;籌款活動中的籌款文案;項目的評估報告、管理指南;編寫的報告、出版的圖書,撰寫的政策建議;資助第三方產生的作品、專利、商標等,都存在知識產權問題。如果慈善組織對業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不做保護性的措施,就可能導致慈善組織各類知識產權的流失或侵占。當然,這里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有可能是慈善組織自身,也可能是員工、志愿者、專家顧問等,為了減少爭議,慈善組織應當事先就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約定。
三是慈善組織傳播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慈善組織在官網、微信公眾號、年會、刊物等各種公開場合或媒體上對機構和項目進行宣傳,在宣傳過程中就會使用到照片、視頻、海報、字體、表情包等。最常見的如慈善組織組織志愿者開展了一項關愛老人的活動,志愿者參與活動中拍攝了很多照片,慈善組織為了宣傳該項目,不可避免地就會使用到志愿者拍攝的照片,這就是屬于使用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形。大部分慈善組織,在這個場景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比較薄弱的,總會認為這是我慈善組織舉辦的活動,“我們宣傳自己的活動怎么會有知識產權”,然而從法律角度而言,志愿者拍攝的照片、視頻如果事先未做任何約定,照片視頻的著作權就是屬于志愿者所有。
近幾年中,慈善組織的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涌現,其中最多的就是基金會宣傳中使用字體和照片的侵權,這類侵權存在“知識產權流氓企業”的現實問題,同時也是基金會知識產權意識不足導致。行業內,也存在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訴訟,如楊某訴某基金會侵權案,楊某及其監護人共同簽署了肖像畫作使用授權書,但是基金會在使用過程中超出授權范圍,法院認為獲得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并不能當然阻卻作品使用行為的違法性,超出授權范圍的使用行為屬于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起案件不僅涉及孤獨癥人群的著作權保護、基金會等組織運作范疇等問題,還涉及概括性授權所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慈善組織自身品牌被侵權的事件也不少見,例如某基金會“一校一夢想”項目被企業宣傳中使用侵權,歷經近兩年的維權后得到賠償和道歉,該案件維權成功的關鍵是項目成立后,第一時間進行了商標注冊。但是一些慈善組織的法律意識相對較弱,一旦遭遇侵權,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者意識不到自己被侵權,并且維權需要大量時間、人力和財力投入,慈善組織的錢都是專款專用,也缺少專業的法律知識,這些因素導致一些慈善組織望而卻步。
為了減少法律風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慈善組織除了建立風險意識以外,還需要掌握知識產權使用的規范要求,分門別類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當前慈善組織知識產權保護的要點,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慈善組織在人事管理、產品采購、項目推廣開發、對外合作的相關協議中,增加知識產權的條款,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比如在勞動合同,志愿服務活動、專家顧問協議中,約定提供勞動,開展服務產生的著作權要么歸屬機構所有,要么約定雙方共同享有,如果約定歸作者所有的話,可以約定慈善組織有無償優先無需征得許可的使用權。在相關約定中,對知識產權使用范圍,使用場景、使用方式也可以做進一步的明確,將知識產權保護融入機構的全流程,合規審核中,也將知識產權作為審核的重點。
第二,明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無需征得權利人同意,也不用支付報酬直接使用權利人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等。慈善組織著作權適用場景中應明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疇,如果屬于則可以進行使用。如慈善組織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的作品用于宣傳推廣,可以通過付費購買或者使用無版權圖庫等方式,使用該作品,并注明來源。
第三,明晰職務作品權屬。在職務作品中,一般作者享有,但是單位優先使用,2年內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如合同約定情況下或者利用單位資源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單位所有;委托作品的,由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受托人。
第四,商標的注冊保護。根據中國商標網數據顯示,截至目前,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注冊了200多個商標,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注冊了150余個商標,中國鄉村發展基金會注冊了近百個商標,大量基金會已經進行了商標注冊工作。為了做好品牌的保護,建議各慈善組織對自身品牌以及項目品牌進行注冊,防止第三方冒用機構名義的侵權。商標注冊,才是保護機構和項目品牌的最好方式。
第五,AI生成作品的權利歸屬問題。隨著AI大模型在各大行業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慈善組織從業人員通過AI生成作品用于項目開展和籌款,這里或出現一個問題,即大模型生產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這是一個異常復雜的議題,目前法律界對此尚無統一定論。大模型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大模型訓練素材是否構成對原作品的復制、改編和信息網絡傳播等都存在爭議。最近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判決書中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如果體現了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和個性化表達,可以認定為作品,著作權歸屬于該使用者。從這個司法實踐來看,將大模型認定為生產作品的工具,慈善組織也可以使用大模型來生產作品并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大模型生成作品用于慈善活動的,一定要明確注明,避免給公眾造成誤導。
筆者認為慈善組織的高質量發展,不僅僅體現在慈善活動的規模和影響力上,更體現在慈善組織自身運作的能力和規范中。進入新時代新征程,慈善組織依法行善,法治興善,除了提升內部治理能力,規范捐贈募捐,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外,也不能缺了知識產權保護這一課。
? (作者何國科系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