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被告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黃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黃對被告人黃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文危緩期二年執行,險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文因投資虧損、共安與家人矛盾等原因,全案為發泄個人情緒,審宣于2024年11月19日7時37分許,被告駕駛汽車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玉霞街道雙潭路附近,人黃加速、文危連續沖撞小學生等人群,險方并在車輛因故障停駛后持械下車攻擊群眾,法危被當場抓獲。共安黃文的全案犯罪行為致7人輕傷、16人輕微傷、7人輕微傷以下損傷,其中包含18名小學生,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文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黃文選擇不特定多數的無辜小學生作為主要作案對象,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深;選擇人流集中的地段、學生入校高峰時段,駕車沖撞人群,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行為造成多人受傷,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給被害人及在校學生、周邊群眾造成心理創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