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被控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非法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一案。收受受賄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財物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億余元孫秘書長,志剛安徽省委常委、案審副省長,開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被控副主任,非法貴州省委副書記、收受受賄省長,財物貴州省委書記,億余元孫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志剛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案審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項目、認購股份、承攬工程、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3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孫志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志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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